卸下泡水严重车车轮 被判处罚金8000元
发现路边停有一辆泡水严重的轿车,趁四周无人与朋友一起将这辆车的4个车轮卸下来,装到自己车上,为不让人发觉,还将自己的4个车轮装到泡水车上。一时贪图“便宜”,祝某犯下盗窃罪,被管城区法院判处罚金8000元。
2021年8月,祝某路过商城路某汽修店门口时,发现路边停有一辆与自己轿车属同一品牌的泡水车,但车轮尺寸比自己的大一号。他与同行朋友一起将泡水车4个车轮,包含轮胎和轮毂盗走,安装在自己车上。随后,祝某将自己的4个车轮装在泡水车上,还故意往车轮上泼洒泥水,造成水泡过的假象。不久后,汽修店修车时发现泡水车车轮异常,调取监控后发现了祝某的盗窃行为,立即报警。随后,警方将祝某传唤到案并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被盗车轮价值463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祝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11月,法院判决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8000元。
宣判后,祝某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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