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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宁波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2022-03-02 09:06:07    来源:宁波晚报

2月28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为申请人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宁波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徐某、谢某为夫妻,荣某为谢某的姐姐。因家庭遭遇变故,荣某对徐某夫妻俩产生怨忿,多次在夫妻俩的家门口、外墙上及公共区域墙面上涂写“白眼狼”“没良心”等文字。

夫妻俩及小区物业几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社区虽多次教育劝诫,荣某仍然继续骚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谢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荣某因家庭遭遇变故对徐某、谢某产生怨忿,为表达不满,多次在申请人的住宅门上、外墙上及楼道公共区域涂写损害他人名誉的文字,以降低申请人的社会评价,经教育劝诫后仍然不停止骚扰行为。

法院综合现有证据,认为荣某存在继续实施侵害徐某、谢某人格权行为的现实可能,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裁定:禁止荣某骚扰接触徐某、谢某;禁止荣某散布损害徐某、谢某名誉权的内容。

裁定作出后,法院同时向徐某、谢某、荣某经常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部门协助监督荣某执行民事裁定、及时制止荣某实施侵权行为,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徐某、谢某进行救助及保护。

法官提示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的新增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预防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被禁令禁止的行为人违反禁令,继续实施被禁止的行为的,将受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制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标签: 宁波法院 人格权侵害禁令 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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