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未按时提供发票 造成其损失怎么办
日常商业往来时,合作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如果开票人未按时提供发票,给他人造成损失,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呢?近日,宁波市奉化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迟延开具增值税发票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叶某承包了A小区的防盗门施工项目,负责采购和安装A小区指定的某品牌防盗门。双方约定,由叶某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A小区再支付工程款。
叶某接到项目后,与该品牌防盗门的代理商嘉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嘉美公司按照A小区的要求,供应防盗门,叶某个人先行垫资;待工程完成后,A小区将结算的工程款汇至嘉美公司的账户,再由嘉美公司转汇给叶某;付款之前,嘉美公司必须向A小区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便叶某申请结算。
5个月后,该项目顺利完成并通过验收,叶某要求嘉美公司出具发票以便向A小区申请结算,然而嘉美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开票,叶某催讨了2个多月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嘉美公司得知被诉后,立即交付了发票,3日后A小区支付了工程款,嘉美公司也一分不落地将钱转汇给叶某。但叶某认为,嘉美公司迟延开票的行为,导致自己晚了3个月收到工程款,嘉美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叶某与被告嘉美公司虽未明确具体的开票时间,但被告嘉美公司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是原告叶某向A小区获取工程款的前提,被告嘉美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开票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多次向被告嘉美公司催讨发票,被告嘉美公司已于开庭前1个月开具好了发票,但迟迟未提供给原告,而是在得知原告起诉后,才将发票寄出。被告嘉美公司确系存在迟延开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嘉美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相应律师费1.6万余元。目前,嘉美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判决。
法官提醒:
怠于开票的行为是缺乏基本契约精神的体现,“小小一张发票”不仅给原告收款造成了麻烦,导致双方合作关系破裂,自己最终也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了“双输”的局面。如今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市场参与者更应增强责任意识,按约履行、诚信经营,才能实现互惠互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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